為牟取利益,竟然非法采礦私藏炸藥,造成礦工一人身亡、一人重傷的慘劇。近日,代縣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案件,被告人徐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。
2014年1月8日,被告人徐某、郭某(已判)伙同王某(死亡)雇傭唐某、索某、曹某(三人均已判)等人在代縣灘上鎮(zhèn)北鎮(zhèn)溝村附近山中非法采礦期間,因藏匿炸藥發(fā)生爆炸事故,致王某當場死亡、唐某受傷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徐某在非法參與經營礦山時,未向生產者提供符合國家規(guī)定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,致一人死亡、一人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,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,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,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徐某在前罪刑罰執(zhí)行完畢以后,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系累犯。依法判決被告人徐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,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。
法官寄語〉〉〉
炸藥、雷管是危險爆炸物品,直接威脅到社會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,國家歷來對此進行極為嚴格的行業(yè)歸口管理。個別非法礦主受利益驅使,私藏炸藥濫采國家礦產資源,不僅造成礦產資源的破壞,嚴重影響自然資源環(huán)境,同時礦主為追求高額利潤,不愿在安全設備和技術上投資,由于設備簡陋,采掘技術落后,抗災能力低,安全基礎較差,不可避免地經常發(fā)生勞動者的傷亡事故。在此,法官提醒大家,尋找工作時,一定要選擇安全設備和技術完善的大型企業(yè),簽訂相關的安全協(xié)議,保護自身的人身權益。同時,國家相關部門要堅決打擊和取締沒有合法資質的非法采礦企業(yè)。